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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NSKRE Hospitality 條款和條件

第 1 條(適用範圍)

  • NSKRE Hospitality Co., Ltd.(以下簡稱“酒店”)運營的酒店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任何事項應適用法律法規或普遍制定的慣例。
  •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優先使用特別合同。

第 2 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酒店。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
    •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資訊。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至前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第 3 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如果證明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會簽訂住宿合同。
  • 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以整個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支付本酒店確定的住宿押金。
  • 押金應首先用於支付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在適用第 6 條和第 16 條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違約金的順序支付押金,然後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應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時退還。
  • 如果客人未能根據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僅當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時已通知客人時,這才適用。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 如果本酒店沒有按照前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支付押金,或者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沒有明確說明申請費的支付日期,則本酒店應將其視為接受了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第 5 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 當由於滿員而沒有空房時。
  • 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以下 (1) 至 (3) 中的任何一項時
    • (1)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的法律》(200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項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同一條第 2 條第 6 項定義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其他反社會勢力。
    • (2)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3) 其董事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 當可以清楚地識別尋求住宿的人攜帶傳染病時;
  • 當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服務或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此外,當可以拒絕各種法律法規或縣條例規定的住宿時。
  • 當發現尋求住宿的人在過去住宿時符合第 7 條第 1 款的任何一項或違反了本條款時。

第 6 條(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或可歸責於住宿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時(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指定支付期限要求支付押金,而住宿客人在支付押金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將按照附錄 2 中列出的方式收取罰款。
    但是,如果本酒店簽訂了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別合同,則僅當酒店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時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才適用上述規定。
  • 酒店將在住宿當天的晚上 11 點通知客人,恕不另行通知(如果預定時間超過 2 小時,則同樣適用)。 如果客人未到達酒店,則住宿合同可能被視為已被客人取消。

第 7 條(酒店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當發現住宿客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認為住宿客人有此類行為時;
    • (1) 當住宿客人被視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 (b)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和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工作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c) 其高級職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2) 當可以明確地發現住宿客人攜帶傳染病時;
    • (3) 當提出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負擔時;
    • (4)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 (5) 當發現客人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時,例如大聲唱歌或因醉酒而進入客房等,或者當客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
    • (6) 禁止的行為,例如在床上吸煙、惡作劇消防設備等,以及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行為(僅限於預防火災所必需的)。 ),當您不遵守
  •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則酒店無權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務的費用。

第 8 條(住宿登記)

  • 住宿當天,住宿客人應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2) 外國人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3) 出發日期和預定時間
    •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資訊。
  •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第 9 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 賓客可在下午 2 點至次日中午 12 點使用酒店客房。 但是,如果客人連續入住,則除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外,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間。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該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3 小時以內:房費的 1/3
    • 6 小時以內:房費的 1/2
    • 超過 6 小時,將收取全額房費。

第 10 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應遵守本條款以及酒店制定的在本酒店內張貼、展示或佈置的使用規則。

第 11 條(上班時間)

  • 飯店主要設施之上班時間如下,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之詳細上班時間將於各地提供的摺頁冊及通告中公告。
    • 接待處:7:00-22:00 從深夜到清晨,保安將負責服務,入住和退房將由自動付款機處理。 7:00-22:00 從深夜到清晨,將有保安人員值守,入住和退房將由自動付款機處理。
    • 宵禁:酒店入口從深夜到清晨都上鎖。 但是,客人可以使用房間鑰匙解鎖門。 此外,深夜到達的客人可以通過對講機進入大樓。 從深夜到清晨,酒店的出入口都鎖著。 但是,客人可以使用房間鑰匙解鎖門。 此外,深夜到達的客人可以通過對講機進入大樓。
  • 上班時間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要求時在前台以貨幣、信用卡或任何其他替代方式支付。
  •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后不自願入住,也應收取住宿費。

第 13 條(酒店的責任)

  • 對於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中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則不適用。
  • 酒店根據消防法定期檢查防火物品,為了應對火災等,我們購買了日式旅館責任保險。

第 14 條(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房間,本酒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相同標準的其他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適用於賠償金。 但是,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房間,酒店將不支付賠償金。

第 15 條(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況下,客人有責任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保管並交給前臺的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應聯繫業主,並在確定業主身份后詢問說明。
    但是,如果沒有擁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擁有者,則將其保留最多 7 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交付給最近的員警局。

第16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酒店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酒店損失。

第 17 條(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寄存,本酒店僅出借停車位,不負責車輛的保管。 但是,如果損害是本酒店在停車場管理中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酒店將在合理的因果關係範圍內賠償損失。

第 18 條(免責聲明)

客人在本酒店使用互聯網通信的風險由客人自行承擔。 對於因客人使用互聯網通信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互聯網通信中斷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本酒店概不負責。
此外,如果因客人使用互聯網通信而給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則客人應賠償酒店或第三方的損失。

附表 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

應支付的總額
故障
如果 guest
住宿費(1) 基本住宿費(房費)
額外費用 (2) 上述基本住宿費用中未包含的額外費用

(3) 住宿稅
每人每晚住宿費 ((1)+(2))
如果低於 7,000 日元… 不徵稅
如果超過 7,000 日元但低於 15,000 日元…… 100 日元
如果超過 15,000 日元…… 200 日元
如果超過 20,000 日元…… 300 日元

(4) 消費稅

言論
上述住宿稅和消費稅應根據稅法和條例的修訂規定進行修改。
住宿帳戶的列印表格上標有 Accommodation Tax,消費稅標有 Consumption Tax。
住宿稅和消費稅免稅。
如果酒店允許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任何目的,並且客人根據此目的使用客房,則不徵收住宿稅。
住宿稅的具體內容將根據每個市町村的稅制徵收。
請查看您入住的市區町村的網站。

附錄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申請人數 未入住 2~9 天前 10~20 天前
常規 1~14 100% 100% 50%
組織 15~89 100% 100% 50% 30% 20%
謹慎
取消費用應從客人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計算。
% 是取消費用與基本住宿費(房費)的比率。
如果合同中同一房客連續入住,將收取第一天的基本住宿費作為違約金。
此外,如果合同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多少天數,都將收取一天的價值(第一天)作為罰款。
如果團體人數減少(15 人或以上),對於申請日期前 10 天(申請日期前 10 天提出的申請)人數不足 10% 的客人(如果發放分數,則四捨五入),將不收取罰款。
此外,酒店或特定團體規劃的住宿套餐可能會規定與上述規定不同的處罰。

第 19 條(客戶騷擾(與第 5 條第 6 款和第 7 條第 4 款有關)〉

要求減免住宿費或其他不易實現的事項(《關於消除基於殘疾歧視的促進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的消除社會障礙的請求除外)。 或粗魯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對員工身心造成負擔的言行(不包括根據《關於消除殘疾歧視的促進法》第 8 條第 1 款或其他同等合理理由,由經營者對尋求住宿的人進行不公平歧視所造成的行為)。 需要付出比通常對待提出請求的人更多的努力的行為(示例如下)。 如果該行為重複發生,則該行為將被視為客戶騷擾行為。
  • 構成身體攻擊(攻擊、傷害等)或精神攻擊(威脅、辱駡、誹謗等)的行為
  • 坐在地上的動作
  • 超過一定時間的克制行為,例如打瞌睡或坐月子(包括長時間打電話) )
  • 用大聲喧嘩、辱駡性語言等責備員工的行為。
  • 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為,例如不支付取消費用、要求退款、更換產品、金錢賠償等。(這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為,例如要求超出其他客人合理範圍的過度服務,以及反覆要求不合理的住宿費用折扣)。 )
  • 反覆詢問、道歉、投訴或其他缺乏社會適當性的行為追究責任
  • 對運營規則或系統無法處理的事物的過度要求和投訴
  • 暗示接觸社交媒體或媒體的威脅行為(例如,披露員工姓名)
  • 跟蹤特定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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