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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NSKRE Hospitality 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适用范围)

  • NSKRE Hospitality Co., Ltd.(以下简称“酒店”)运营的酒店
    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任何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或普遍制定的惯例。
  •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认惯例的情况下与客人签订了特别合同时,应优先使用特别合同。

第 2 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向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应将以下事项通知酒店。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原则上以附表 1 中列出的基本住宿费为基础) )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信息。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至前款第 (2) 项规定的日期之后,则在提出该要求时应视为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 3 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视为成立。 如果证明酒店未接受申请,则不会签订住宿合同。
  •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规定的日期之前,以整个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支付本酒店确定的住宿押金。
  •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在适用第 6 条和第 16 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违约金的顺序支付押金,然后是赔偿金,如有余额,应在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住宿费时退还。
  • 如果客人未能根据第 2 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 但是,仅当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时已通知客人时,这才适用。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合同)

  •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签订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的特别合同。
  • 如果本酒店没有按照前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支付押金,或者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没有明确说明申请费的支付日期,则本酒店应将其视为接受了前款规定的特殊合同。

第 5 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当由于满员而没有空房时。
  • 当认为寻求住宿的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符合以下 (1) 至 (3) 中的任何一项时
    • (1)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2003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第 2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同一条第 2 条第 6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其他反社会势力。
    • (2)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是控制业务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3) 其董事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当寻求住宿的人的行为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时
  • 当可以清楚地识别寻求住宿的人携带传染病时;
  • 当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或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此外,当可以拒绝各种法律法规或县条例规定的住宿时。
  • 当发现寻求住宿的人在过去住宿时符合第 7 条第 1 款的任何一项或违反了本条款时。

第 6 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来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或可归责于住宿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根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指定支付期限要求支付押金,而住宿客人在支付押金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 将按照附录 2 中列出的方式收取罚款。
    但是,如果本酒店签订了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合同,则仅当酒店通知客人在客人取消住宿合同时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 酒店将在住宿当天的晚上 11 点通知客人,恕不另行通知(如果预定时间超过 2 小时,则同样适用)。 如果客人未到达酒店,则住宿合同可能被视为已被客人取消。

第 7 条(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以下情况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当发现住宿客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认为住宿客人有此类行为时;
    • (1) 当住宿客人被视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 (b)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准成员、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人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 (c) 其高级职员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2) 当可以明确地发现住宿客人携带传染病时;
    • (3) 当提出与住宿相关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负担时;
    • (4)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酒店无法提供住宿时。
    • (5) 当发现客人可能会给其他客人带来麻烦时,例如大声唱歌或因醉酒而进入客房等,或者当客人的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 (6) 禁止的行为,例如在床上吸烟、恶作剧消防设备等,以及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其他禁止行为(仅限于预防火灾所必需的)。 ),当您不遵守
  • 如果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则酒店无权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务的费用。

第 8 条(住宿登记)

  • 住宿当天,住宿客人应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项目。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2) 外国人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3) 出发日期和预定时间
    •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信息。
  •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住宿费,则应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凭证。

第 9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宾客可在下午 2 点至次日中午 12 点使用酒店客房。 但是,如果客人连续入住,则除了抵达和离开的日子外,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间。
  •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本酒店可以允许客人在该款规定的时间之外入住客房。 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 3 小时以内:房费的 1/3
    • 6 小时以内:房费的 1/2
    • 超过 6 小时,将收取全额房费。

第 10 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应遵守本条款以及酒店制定的在本酒店内张贴、展示或布置的使用规则。

第 11 条(营业时间)

  • 饭店主要设施之营业时间如下,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之详细营业时间将于各地提供的小册子及通告中公告。
    • 接待处:7:00-22:00 从深夜到清晨,保安将负责服务,入住和退房将由自动付款机处理。 7:00-22:00 从深夜到清晨,将有保安人员值守,入住和退房将由自动付款机处理。
    • 宵禁:酒店入口从深夜到清晨都上锁。 但是,客人可以使用房间钥匙解锁门。 此外,深夜到达的客人可以通过对讲机进入大楼。 从深夜到清晨,酒店的出入口都锁着。 但是,客人可以使用房间钥匙解锁门。 此外,深夜到达的客人可以通过对讲机进入大楼。
  • 营业时间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如附表 1 所示。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应在客人离开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信用卡或任何其他替代方式支付。
  •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可供使用后不自愿入住,也应收取住宿费。

第 13 条(酒店的责任)

  • 对于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关合同中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 但是,如果不是由于可归责于酒店的原因,则不适用。
  • 酒店根据消防法定期检查防火物品,为了应对火灾等,我们购买了日式旅馆责任保险。

第 14 条(无法提供合同房间时的处理)

  • 如果本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本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相同标准的其他住宿。
  •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本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适用于赔偿金。 但是,如果没有可归责于酒店的原因无法提供房间,酒店将不支付赔偿金。

第 15 条(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酒店,则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客人有责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保管并交给前台的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客人的行李或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应联系业主,并在确定业主身份后询问说明。
    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则将其保留最多 7 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交付给最近的警察局。

第16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酒店遭受损失,客人应赔偿酒店损失。

第 17 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寄存,本酒店仅出借停车位,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但是,如果损害是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中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本酒店将在合理的因果关系范围内赔偿损失。

第 18 条(免责声明)

客人在本酒店使用互联网通信的风险由客人自行承担。 对于因客人使用互联网通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通信中断而给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本酒店概不负责。
此外,如果因客人使用互联网通信而给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则客人应赔偿酒店或第三方的损失。

附表 1 住宿费等明细(与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12 条第 1 款相关)

应支付的总额
故障
如果 guest
住宿费(1) 基本住宿费(房费)
额外费用 (2) 上述基本住宿费用中未包含的额外费用

(3) 住宿税
每人每晚住宿费 ((1)+(2))
如果低于 7,000 日元… 不征税
如果超过 7,000 日元但低于 15,000 日元…… 100 日元
如果超过 15,000 日元…… 200 日元
如果超过 20,000 日元…… 300 日元

(4) 消费税

言论
上述住宿税和消费税应根据税法和条例的修订规定进行修改。
住宿账户的打印表格上标有 Accommodation Tax,消费税标有 Consumption Tax。
住宿税和消费税免税。
如果酒店允许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任何目的,并且客人根据此目的使用客房,则不征收住宿税。
住宿税的具体内容将根据每个市町村的税制征收。
请查看您入住的市区町村的网站。

附录 2 取消费用(与第 6 条第 2 款相关)

申请人数 未入住 2~9 天前 10~20 天前
常规 1~14 100% 100% 50%
组织 15~89 100% 100% 50% 30% 20%
谨慎
取消费用应从客人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
% 是取消费用与基本住宿费(房费)的比率。
如果合同中同一房客连续入住,将收取第一天的基本住宿费作为违约金。
此外,如果合同天数缩短,无论缩短多少天数,都将收取一天的价值(第一天)作为罚款。
如果团体人数减少(15 人或以上),对于申请日期前 10 天(申请日期前 10 天提出的申请)人数不足 10% 的客人(如果发放分数,则四舍五入),将不收取罚款。
此外,酒店或特定团体规划的住宿套餐可能会规定与上述规定不同的处罚。

第 19 条(客户骚扰(与第 5 条第 6 款和第 7 条第 4 款有关)〉

要求减免住宿费或其他不易实现的事项(《关于消除基于残疾歧视的促进法》第 2 条第 2 项规定的消除社会障碍的请求除外)。 或粗鲁或暴力的言行,或其他对员工身心造成负担的言行(不包括根据《关于消除残疾歧视的促进法》第 8 条第 1 款或其他同等合理理由,由经营者对寻求住宿的人进行不公平歧视所造成的行为)。 需要付出比通常对待提出请求的人更多的努力的行为(示例如下)。 如果该行为重复发生,则该行为将被视为客户骚扰行为。
  • 构成身体攻击(攻击、伤害等)或精神攻击(威胁、辱骂、诽谤等)的行为
  • 坐在地上的动作
  • 超过一定时间的克制行为,例如打瞌睡或坐月子(包括长时间打电话) )
  • 用大声喧哗、辱骂性语言等责备员工的行为。
  • 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为,例如不支付取消费用、要求退款、更换产品、金钱赔偿等。(这包括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行为,例如要求超出其他客人合理范围的过度服务,以及反复要求不合理的住宿费用折扣)。 )
  • 反复询问、道歉、投诉或其他缺乏社会适当性的行为追究责任
  • 对运营规则或系统无法处理的事物的过度要求和投诉
  • 暗示接触社交媒体或媒体的威胁行为(例如,披露员工姓名)
  • 跟踪特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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